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精神,结合塔城市实际,制定塔城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二条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领导本院的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塔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塔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一全院检察人员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塔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贯彻落实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完成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五)负责应由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负责对塔城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塔城地区检察分院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七)负责应由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应由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安置教育机构、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受理向塔城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开展检察应用和理论研究工作。
(十一)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开展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开展本院检务督察工作。
(十三)开展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四)负责其他应当由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